义工规章制度(义工管理制度规范)
1. 义工规章制度
义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多见于港台,在大陆称为志愿者。
义务工作的四个特征 : 志愿性 无偿性 公益性 组织性
如何申请成为义工 :
一、义工条件:
凡年龄在 16 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认可并遵守义工家园的一切规章制度者均可成为义工家园大家庭的成员。
二、义工分类及申请资格:
根据义工可提供时间和兴趣爱好的不同,义工家园的义工分为自由派和快乐派,具体内容和认证资格如下:
自由派义工 :每周抽出至少2个小时浏览义工论坛并回复您的信息,您不必 参加任何一个功能组,我们会在需要您工作时在论坛中发出公告召集您参加,请根据您的可控制时间参加,活动前您必须按提示信息报名和服从管理组的分配。当你的时间可以持续宽裕时您可以申请加入快乐派。
快乐派义工 :每周可提供5小时以上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您需要选择下列适合您的组别参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您派定的工作。当您的工作无法达到您当组组别的标准时您可以申请转组或转入自由派。
探访调查 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等)。
2、做事认真,能吃苦耐劳,有时间和精力接受义工家园的委托到指定地区调查指定人资料,核实其真实情况及捐助后的跟踪调查;
3、每周至少提供三小时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主要工作方式为书写调查报告及上网在义工论坛与其他义工讨论工作。
信息收集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2、了解论坛的互动方式,熟练利用论坛方式发贴并能与其他人员交流。
3、每周至少有三小时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主要工作方式为整理相应资料并上网在义工论坛发布信息。
4、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或文档整理及文字处理能力。
宣传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每周累计在线时间不低于 10 小时用于义工工作。
2、对义工家园有系统地了解,能及时解答网友疑问,引导讨论;
3、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资料整理能力,按规定在网站及义工论坛发表关于纪实报道的文章和图片。
4、有一定的组织和策划能力组织义工活动。
5、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有效采用各种方式向大众宣传我们的义工组织,汲取多方面先进的经验完善我们的义工组织。
捐助物品管理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每周累计在线时间不低于 6 小时用于义工工作。
2、熟悉使用 word 、 Excel 等工作软件;
3、这个组别需要你有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整理各种捐助物品。
财务组义工资格(暂有管理组人员兼任):
管理组义工资格 :
目前管理组人员暂时由专门人员负责,待各组别工作顺畅后由各组别推荐人选产生。
2. 义工管理制度规范
义工(志愿者)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听从组织的领导。切记,工作之前要清楚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工作时要坚守岗位,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擅离职守,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才能使各方面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时刻记得自己不是一个人活动的,而是代表整个志愿组织的形象来工作的,所以要慎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个体对整体有反作用,个体会促进整体,也会损害整体的利益。
(3)、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服务对象满意了,我们价值才得到了肯定。
(4)、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要明白志愿者的工作要求,多看服务小册子,严格规范自己的各方面。
3. 义工章程和职责
1、遵守志愿者章程,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形象,在参与志愿者服务过程中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得7分(为优秀分),否则不得分;无损害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形象的事件得5分(为一般),否则不得分(为较差)。(总共12分)
2、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6分)
3、每年有5次以上参与校内志愿者活动及大型无偿献血活动得10分,参与3-4次得7分,参与1-2次得4分。(总共10分)
4、每年有5次以上参与校外(血站各采血点)志愿者服务活动得10分;参加3-4次的7分;参加1-2次得4分。(总共10分)
5、对志愿者工作具有饱满的热情,具有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出突出贡献。表现优秀得10分,表现一般者得5分,表现不良者不得分。(10分)
4. 义工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一、组织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1.坚持把思想建设摆在首位。带头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积极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领导并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3.规范党支部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期满按时换届。积极探索以科室为单位组建党支部。认真执行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打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4.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注重选拔思想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独立的法人二级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或安排1名班子成员协助抓好党建日常工作。书记初任时年龄至少能任满1届,任期内职务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按照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专职党务干部,注重从党员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党务工作岗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务干部业务培训。积极选派党务干部到党建先进地区、部门单位学习、交流、挂职。
6.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党支部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明确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职责。
建立健全述职评议机制,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接受考核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组织生活标准化规范化
1.严格执行规定、准则。通过严格规范组织生活,促进党员增强思想观念,严明纪律和规矩,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行计划报备,全程纪实。每年度制定“三会一课”计划,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向支部党员公布。
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1次党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观察员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全程纪实制度。
3.严格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党员进行自我分析,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可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4.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5.严格落实主题党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确定主题和活动时间,组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重温入党誓词、缴纳党费、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活动,做到记录规范、报备及时。
三、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2.建立健全党员教育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3.注重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选树、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
4.严格党费管理和使用。年初核定党费具体数额,督促党员按月主动足额缴纳党费,每年公布1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5.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支部进行有效管理。积极开展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有序。
6.严格机关党员监督管理,坚持“六个严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7.落实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建立退休职工、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信息台账,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关爱帮扶活动。
8.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发展党员标准化规范化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始终把思想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培养工作方案,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人员信息库,每半年逐级研究并更新上报至上级党组织,强化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不合格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
3.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发展党员有年度计划,认真执行推荐制、培训制、政审制、预审制、支部党员大会票决制等基本制度。
4.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五、党建资料标准化规范化
规范党建资料,及时规范填写组织生活记录册,按照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学习教育、特色亮点五大类,收集、整理、归档文件、会议、影像等资料,做到装订规范、保存完好。
总之,要结合本单位的组织设置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确保党组织生活严到实处,把党建建在实处,把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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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义工团体规章制度
一、个人注册为正式志愿者
(1) 个人登录志愿北京官网:http://www.bv2008.cn
(2) 点击左上方“志愿者注册”
(3) 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个人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4) 一般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5) 注册成功后,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忘记请用注册邮箱找回重置)
二、加入志愿团队
(1) 方法1:注册并登录成功后,在首页—志愿团队中,搜索输入要加入的团队
点击申请加入该团队,等待团队负责人后台是审核通过。
(2) 方法2:与需要申请加入的团队的负责人联系,提供志愿者正确的身份号码、姓名,由该团队负责人从后台操作加入团队。
(3) 注意:每位志愿者可以同时加入的团队项目最多不能超过5项目(同时加入5个团队),以保证工时录入的准确性。
三、加入非遗志愿服务站并登记
(1) 方法1:企事业单位等团队负责人与非遗志愿站负责人沟通,在非遗志愿服务站登记备案(表格略)
(2) 方法2:学区团队加入方法
① 以学校为单位,学校德育或志愿服务联盟负责人对接非遗志愿服务站登记备案
② 以学区为单位,学区德育或志愿服务联盟负责人对接非遗志愿服务站登记备案
(3) 注意:已经正式注册的在校生志愿者,可以自由选择团队(见二(3)),以实际组织项目团队方为准。保证项目内容、人员招募、工时记录的准确性,并统计最终数据上报非遗志愿服务站。
6. 义工管理
组织架构:
1、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机构
2、理事会、监事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策划部、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文艺部、实践部、设计部、后勤部十个部分。
3、秘书处由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常务秘书长(1名)组成。
其他八部由一名部长和两名副部长组成。
4、组织部由培训部(部长1名、副部长2名)、档案馆(馆长1名、副馆长2名)和各个义工站(站长1名、副站长5名)组成。
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依发展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可相应调整,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互相补充。
一、秘书处
职责:
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会务安排及筹备;
制定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提交理事会审议;
协助各部门沟通工作,督促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
二、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职责:
负责招收、选拔志愿者,处理志愿者的换组、辞职、劝退等事宜。
管理志愿者档案。组织和实施志愿者培训工作。
负责每季度评选志愿服务之星,年度“十佳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记录、统计义务服务时间以及志愿者评星工作。
制定落实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考核意见和任免意向。
三策划部
职责:
组织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分解落实各项工作;
调查、研究、制定各项活动方案,交理事会审批和实施;
研究制定、组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提出修改和考核意见。
依据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审定本会出台的各种文件和材料。
四、宣传部
职责:
搞好各种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工作。
1、负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外宣传扬州市爱心志愿者协会,宣扬义务精神。
2、完成本协会活动的总结和宣传报道。一份发到主流网络媒介,一份用于存档备案。
3、负责与主流实体传播媒介联系和沟通,如:电视台、报纸等。
五、外联部(产能部门)
职责:
外联部是对外负责爱心志愿者协会的外联工作;
通过与各个商家联系合作,找协办单位冠名等形式为本协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各种保障。
外联部人员拿着策划部做出的方案,找商家寻求赞助和协办。并与商家保持长期联系,寻找赞助机会。
六、财务部
职责:
负责会费及各项活动、赞助资金的管理;
做好财务记录,反映财务状况,做好对捐款、物资的登记、入账工作;
每月公布财务报表,保存所有财务和物资的资料和档案。
七:文艺部
职责:
在会员或者非会员中选拔演唱、舞蹈、乐器、语言、戏曲等各类演艺人才,负责节目的策划、排练、演出等各种事项。
参加艺术交流和文艺汇演,推荐优秀人员参加比赛。
八、实践部
职责:
负责活动物资的搬运、协助舞台搭建、负责活动安全。
保障每次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
九:设计部
职责:
主要负责协会各部门的活动宣传,通过展板、海报等形式宣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为各项晚会设计舞台背景、道具等。
十:后勤部
职责:
负责公益演出联系、舞台布置、音响设备调试等;
做好活动的摄像、摄影及后期的影像制作,人员接送、物资运输和交通安排等内容。
做好活动后现场的清理、物资回收以及协会的物资保管工作。
7. 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 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 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 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3.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 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
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 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
7.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 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 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 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 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 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 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8. 义工规章制度模板
1、义工的申请条件:
年龄在16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认可并遵守义工家园的一切规章制度者均可成为义工家园大家庭的成员。
2、认证资格:
根据义工可提供时间和兴趣爱好的不同,义工家园的义工分为自由派和快乐派,具体内容和认证资格如下:
(1)自由派义工 :每周抽出至少2个小时浏览义工论坛并回复您的信息,您不必参加任何一个功能组,会在需要您工作时在论坛中发出公告召集您参加,请根据您的可控制时间参加,活动前您必须按提示信息报名和服从管理组的分配。当时间可以持续宽裕时您可以申请加入快乐派。
9. 义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10. 义工规章制度范本
凡年龄在16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认可并遵守义工家园的一切规章制度者均可成为义工家园大家庭的成员。
除一些特别服务项目要求外,义工是没有年龄上限的。任何人不论年龄大小、只要具备参加义工的基本条件,皆可自愿参与不同层次及能力要求的义工服务。
孤儿院相对较特殊,需要身体健康,阳光向上。孤儿院应当分两类,一类是官方民政部门开办的儿童福利院,一类是民间组织开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普通的义工应当没有太高的门槛,有爱心、有服务能力就行。如果涉及专业技术的,比如护理、心理咨询等,应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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