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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工程施工监理价格标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2023-05-14 06:00:27公益话题1

1.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肯定有的招聘的。,监理是比较常见的岗位,一般的工程类施工类的企业都会有招聘需求,而且北京的工作机会又格外的多,

2. 北京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最新版本

GB/T 50319-2013是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国家推荐标准。实施日期为2014-03-01,发布日期为2013-05-13,发布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京发改[2006]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清标人员有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至少保证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保证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附后),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比较。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第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者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投标控制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作为废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应当废标。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

  (四)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业绩有降低的。

  (五)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计算每份投标文件的总分。该平均值可以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文件

1、中咨监理:即北京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有甲级资质,国内较早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公司之一。

2、建科监理:即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多项工程甲级资质。

3、江南管理:即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国家监理高等级资质,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铁城监理:即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多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工程咨询丙级资质。

5、中铁华铁:即中铁华铁设计集团,是世界500强中国中铁股份旗下子公司。

6、达安DAAN:国内知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商。

7、同济咨询TJEC:全国较早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的试点单位之一。

8、五洲管理:国内为数不多的综合性工程项目管理品牌服务商。

9、明清咨询:数智+工程咨询服务商。

10、合诚监理:多项国家重大项目,业务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

5. 北京市监理取费标准

1 目前,房屋建筑监理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来制定的,因此不是固定的。2 一般来说,房屋建筑监理的收费标准会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监理的难度和工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3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监理机构的规模和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建筑监理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协会。

6. 北京工程监理一个月多少钱

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工程师 2001-4000元/月通信工程的立项、施工、转固的把控和管理

7.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2020

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2020如下。

1、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人每年。

2、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监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收取1.1%至1.3%;

监理工程造价在1亿元到5亿元的,收取0.7%至1.1%;

监理工程造价在5亿到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监理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9.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最新

不知道你是在哪里啊,如果是北方的话,给你个参考吧以北京为例,没有证的如果做监理员,一般3000左右,如果做监理工程师(注意不是所谓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在工地签监理工程师字的,4000左右,有注册本的5000左右如果是地方的话比如河北,监理员现在1200左右,监理工程师一般2000左右,有注册本的就不一定了,总的情况是监理比施工单位低个几百块钱吧

10.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很不错,成立了十几年了。十几年来,随着公司技术积累的不断深化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涉及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工程招标、工程造价及技术咨询等多个领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参与的建设项目包括了化工石油、煤化工行业的各类装置和系统工程。公司仅近三年就完成工程总投资3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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